
情武學課程合約
晴武學武術文化推廣館之課程合約書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 (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
業者: 晴武學武術文化推廣館 (簡稱乙方)
負責人:陳少軒
場所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仁武里仁信巷5號
電話:0966012825
電子郵件信箱:sunnymartialarts@gmail.com
茲為甲方於乙方所提供教練服務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甲方參加課程服務之種類及期限,約定事項如下:
課程班別 ,
□購買堂數:期限: 堂,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逐月上課:每月第一堂課前繳納該月金額
甲乙雙方簽訂契約總金額為新臺幣 元,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前項契約總金額,除以所有約定服務堂數(包括所贈與服務堂數)所得每堂平均價新臺幣之數額,作為未完成服務比率應退還餘額計算之依據。
契約繳費時間,應事先約定事項如下:
□一、按月逐月繳:每月第一堂課前繳交新臺幣 元。
□二、躉繳,應於 年 月 日前繳交。
□三、其他:
甲方應負擔契約總金額之繳交方式如下:
□一、現場繳清:
□二、轉帳繳費(繳費帳戶: )
雙方接受合約副件之內容(公布於官方網站,並提供紙本供甲方留存)
甲方簽名確認:_______
第一條、乙方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將於課程二十四小時前,公告於 line群組,facebook官方粉絲團,並且依照甲方所留通訊方式進行通知。
乙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甲方以加倍退還單次課程費用,請求乙方賠償。
第二條、甲方暫停之合約事由與效果
甲方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限順延:
一、 出國逾一個月。
二、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三、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四、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五、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六、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會籍六個月後,甲方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終止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二款事由,甲方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甲方於第一項停權期間未完成堂數者,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第四條甲方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退費:
一、 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乙方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
二、 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甲方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三、 乙方變更履約地點,未經甲方同意。
四、 甲方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契者,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因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契約者,乙方得酌收手續費,其額度不得超過第十一條所收取之手續費。
第五條、甲方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乙方得不予退費。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甲方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甲方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一)應退餘額之計算:
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二)手續費 五百元新台幣整
第六條、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七條、甲方有影響乙方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八條、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含所贈與服務堂數),應依未服務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前項退費,乙方應以違約金五百元新台幣整支付予甲方。
第九條、甲方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終止本契約,得以於乙方場所填表(乙方應於簽收後出具證明交予甲方收執),即生效力。
乙方並應於甲方依前項方式通知後十五工作日内將應退款項交付甲方,逾期者應加計利息退款。
第十條、乙方以商品及其他内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乙方以課程堂數為贈品者,應將各該期限及堂數,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第十一條、乙方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第十三條、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四條、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五條、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六條、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約書人消費者(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地址:
法定代理人: 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企業經營者(簡稱乙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